宿州法院把郑州报业按在地上摩擦了
宿州法院把郑州报业按在地上摩擦了
  • 2026-03-17 22:44:16
    来源:国无二君网

    宿州法院把郑州报业按在地上摩擦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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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宿州的法院判正观新闻败诉了。

    这事儿荒唐得让人以为穿越回了哪个旧年月。

    一家正规媒体,依据法院盖着红章的一审判决书做了篇报道,白纸黑字写着“一审开庭”、“法院已作出判决”,结果几年后,被同一法院的民事庭判了个名誉侵权,赔钱道歉。理由是:

    本案中被告正观传媒公司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,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,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,导致报道内容失实……

    因此,报道“失实”,构成名誉侵权,正观新闻需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共计3万元。

  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大人们,你们是认真的吗?

    1

    事情得从一桩人间惨剧说起。2021年,安徽宿州,一男子因拒绝与前妻复婚,被前岳父砍杀身亡。行凶者宗某全被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。

    正观新闻对此案进行了追踪报道。2021年12月30日,他们发布报道《追踪|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》。

    报道依据的核心材料,是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、盖着法院大印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。

    文中明确写道“该案于一审开庭”、“凶手宗友全犯故意杀人罪,被判死刑”。

    然而,2025年,凶手宗某全及其女儿,将正观新闻告上法庭,诉其名誉侵权。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,作出了(2025)皖1302民初20808号民事判决。

    判决的核心逻辑让你感觉遭遇了鬼打墙。

    通读这份判决,最大的感受是憋闷。

    凶杀案发生了吗?发生了。凶手被一审判处死刑了吗?判了。报道里写明了是“一审”吗?白纸黑字,写得清清楚楚。

    那么,它究竟“失”了什么“实”?

    2

    先说说正观新闻。

    它不是路边小号,而是经国家批准,由郑州报业集团主办的正规新闻机构。其报道以严谨、深入著称。

    在这起案件中,它的采编流程并无问题:记者核验了起诉书、鉴定意见通知书,拿到了判决书原文,履行了“三审三校”程序。

    报道的目的,是揭露一起恶性刑事案件,具有明确的公共警示价值。

    再看报道内容。报道正文中明确提及:

    “该案于一审开庭,当庭并未宣判”

    “12月29日,何女士告诉记者,对于该案法院已经做出判决”

    任何一个识字的、有基本逻辑的读者,看到“一审开庭”、“法院已经做出判决”这样的表述,会认为这是“终审生效判决”吗?

    恐怕不会。正常的理解是:一审法院已经判了。

    那么,法官所说的“未标注这一关键信息”,究竟指什么?莫非是没在标题里写上“一审”,这就是原罪?

    这就有意思了。

    新闻标题的功能是高度概括核心事实,吸引读者阅读正文。在有限的字数内,告知公众“杀人凶手被判死刑”这一最重要的法律后果,何错之有?

    难道今后所有报道未生效判决的新闻,标题都必须变成“XXX被一审判处XXX(该判决尚未生效)”的绕口令吗?

    法官的逻辑,相当于指责一个报道世界杯决赛的标题“阿根廷夺得冠军”是失实的,因为你没注明这是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的冠军,容易让人误会是2014年的冠军。

    这不是严谨,这是刁难。

    这不是司法,这是葫芦僧司法碰瓷。

    3

    这个判决最可怕的地方,不在于正观新闻赔了3万块钱,而在于它试图树立一个荒谬绝伦的规则。

    按照这个逻辑推演下去,以后媒体拿到一审判决书,还敢报吗?

    报了,就可能因为“未生效”而被判侵权。

    如果要报,该怎么报?是不是每篇报道都要在标题和正文的显著位置,用加粗红字注明“本案为一审判决,尚未生效,被告人可能上诉,判决结果可能被改判”?

    如果真这么做了,新闻还叫新闻吗?那成了法院判决书的免责声明阅读指南。

    这法官是糊涂僧吗?他判的案子是不是都应该重新检视一番?

    一个简单的道理:新闻报道的“真实性”,指的是在报道发布那个时间节点,其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情况、与权威信源(如法院判决书)的记载是否相符。

    此案中,即便后来该案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,那也只是量刑的变化,凶手故意杀人的核心事实从未被推翻。正观新闻在发布报道那一刻,就是真实的。正观只是报道了一审的审判结果,并未以此否定二审判决。新闻是一个连续呈现的过程。

    4

    这个判决,传递的信号冰冷刺骨:别报道,最好沉默。这就是最令人恐惧的寒蝉效应。

    最终被剥夺的,是公众的知情权,是这个社会得以清明的一盏盏灯。

    正观新闻的败诉,不是一家媒体的失败,而是某种令人不安的权力的彰显。

    作者:贝明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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